一、补缴条件
用人单位职工存在应缴未缴,办理补缴。
海口市社保补缴单位或他人代办与个人办理的流程大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海口本市户籍可以直接补缴社保,外地户籍只有非农业户口在本地已有工作的的条件下才能补缴社保。
二、补缴材料
1、填写《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申报(审批)表》、《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海南省省本级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证明材料清单》以上表格均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2、补缴跨年度社会保险费必须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原始工资发放表、人事档案;未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表、原始工资会计凭证的,必须同时提供欠缴期间原始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录用)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关补缴社会保险文书或政策性文件。
注:
1、补缴当年社会保险费只提供第1点中的材料(各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就行。
2、已办理退休人员和其他已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人的员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3、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社会保险费,刑满后也不得不得补缴服刑期间社会保险费。
三、补缴流程
1、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申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程序处理,必要时还须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稽查核定,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及时办理应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传送地税系统征收。
3、对不符合补缴条件应及时予以答复,退回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申报数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办理地点: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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