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社团依据章程召开相关会议,作出变更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登记;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注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与电话号码;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四、承诺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登记申请费10元/件、变更登记费40元/件。
六、收费依据: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厅办函[1996]176号);扬州市物价局1994年5月30日批文。
七、注意事项:社会团体申请办理以上事项变更登记时,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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