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社团依据其章程,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形成决议;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申请登记。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载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内容。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5、主要负责人情况。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登记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
四、承诺时限: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立,办理相应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登记申请费10元/件、登记费40元/件。
六、收费依据: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厅办函[1996]176号);扬州市物价局1994年5月30日批文。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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