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六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军官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六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受理补办登记申请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一)非婚生婴儿。原则上随母入户,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亲《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意见和询问笔录(申报人),派出所报送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如婴儿出生后,其母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可随父入户。)
(二)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派出所报送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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