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二、绍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条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员跨省和省内转移
三、绍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
2.迁入地户口薄户主及本人页
3.《残疾军人证》
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四、绍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初审,符合条件报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部门各8个工作日。
五、绍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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