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拆迁程序
时间:2023-05-07 08:35:17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执行的强制拆迁程序

(I)根据《行政执法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支付的,应明确支付金额和方式;进行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的方式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请求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第三十八条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场、强制拆迁等措施。“

(三)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人民事法院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批准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实施。“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房。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停止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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