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任何人单位和个人拼装、改装机动车。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受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驾驶拼装车上路有何处罚
禁驾两年的(即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的人驾驶的;
5.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6.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7.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8.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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