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证注射狂犬病疫苗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徐某、张某损失6.52万元。
2008年6月26日,原告徐某之夫唐某被一条狗咬伤面部,当即被送往被告某医院治疗。该医院医务人员王某为唐某施行缝合手术,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唐某按照医嘱又三次到某医院继续治疗并注射狂犬病疫苗。7月10日,唐某开始出现发烧、头痛等症状,15日凌晨因病情加重转院治疗,当天被确诊为狂犬病,当晚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经查,某医院及该院医务人员王某均无预防接种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和王某均无预防接种资质,医务人员王某在对唐某进行狂犬病预防接种处置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仅为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未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也未告知需要注射,从而直接影响了预防处置的效果,预防处置不当。因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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