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三类职工家庭和个人可集中申请公租房:
①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
②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
③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的住房困难职工。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具体申请条件及申请人范围参照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制订;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准入条件设置上只要求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人范围限定为职工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准入条件设置上要求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人限定为职工本人,但要申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信息;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公租房有何限制?
1.三种情形不得参加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1.1职工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1.2另外,规定集中申请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申请退出集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由申请单位书面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由于职工是通过单位集中申请,在退出程序设置上为便于统一管理,退出应通过用人单位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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