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本质与方向
时间:2023-07-12 08:11:52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它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其基金筹集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帐结合有何作用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是总结借鉴国外发展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各自利弊,结合中国同情确立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可以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有效缓解职工高额诊疗费用负担的风险,这种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公平性。但单纯的社会统筹,其结果会导致个人自我约束过弱,过分依赖社会医疗保险,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医患制约。从目前我国的管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看,也没有这个能力实行完全的社会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帐户,一方面可以在现实的医疗消费中建立医患直接制约机制,促使职工把原来看病不花自己的钱不心疼的医疗消费心理,转变为自我约束的医疗消费行为。另一方面促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有病时储蓄医疗费,有利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积累机制,有效缓解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产生的缴费来源减少而支出增大的压力。但单纯的个人帐户制,没有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由于目前我国职工收入水平较低,而医疗成本高,支出管理控制的手段跟不上,会导致部分大病患者和多发病患者因个人帐户支付不足影响医疗或因病致贫影响基本生活。

综合借鉴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各自作用,采取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这种制度模式也比较适合我国职工的社会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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