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人的补偿申请如何写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市场价确定,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所评估为准,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双方均可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评估申请,如双方的价格不一,可由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定。程序是解决实体的首要问题。
二。价格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1)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较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较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较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较低补偿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三、拆迁补偿相关规定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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