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前财产,即是专指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夫妻中的单方向外所取得的财产权益。
无论财产权益的取得处于何时,只要是在婚姻缔结的婚前这一段时间内完成,且此类权益在婚后才被真正占有和控制,那么它便具备了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特征。
例如,若双方在婚前有一方接受到了来自他人的遗产分配,然而这份遗产却并未在婚后立即进行详细划分和处理,这种情况即使在遗产真正获得的时刻是在婚后,但是由于其原始所属权早在婚前便已确定,因此仍应该将其视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在日后出现离婚等矛盾纷争时,对方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分割要求。
在此须特别提醒的是,夫妻中某一方的婚前财产权益,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存续的长久期限而自动转化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外签订有特别协议或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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