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55%、60%、65%提高到65%、75%、80%;
(二)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
(三)低保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其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原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四)异地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由40%提高到50%;低保人员、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由60%提高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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