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时间:2023-03-03 13:50:09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

由此看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没有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

按照专利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而实施其专利;第三人可以通过与前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签订分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而获得专利的实施权,当然,这种分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除此之外的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注重的是,专利法中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效力的限制性规定,《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广应用制度和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都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实施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实施专利的前提必须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即为工农业生产或者商业经营的目的,而不是个人消费的目的。另外,行为的方式为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需要注重的是,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中不包含使用行为和许诺销售行为。

(3)行为客体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制造、销售、进口行为的客体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如前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与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产品;

二是与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第一个条件在本文第一部分中已经详述,第二个条件将在下一部分中予以论述,故这里不再赘述。

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是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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