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西固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人撞死骑车人的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行人杨林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约10.2万元。
2008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行人杨林从兰州西固区人民医院出来后准备过马路时被自行车撞倒,所幸只是受了一些皮外伤,而骑自行车的张磊却在倒地后昏迷不醒,虽经抢救,仍在5天后不幸死亡。
近日,记者从兰州市中院了解到,该案将由兰州市中院开庭再审。
判决理由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磊在骑车行驶中占道和方向是正确的,而杨林站立于非机动车道路上由南向北穿行,没有站在斑马线上,杨林占道错误;且没有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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