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西固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人撞死骑车人的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行人杨林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约10.2万元。
2008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行人杨林从兰州西固区人民医院出来后准备过马路时被自行车撞倒,所幸只是受了一些皮外伤,而骑自行车的张磊却在倒地后昏迷不醒,虽经抢救,仍在5天后不幸死亡。
近日,记者从兰州市中院了解到,该案将由兰州市中院开庭再审。
判决理由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磊在骑车行驶中占道和方向是正确的,而杨林站立于非机动车道路上由南向北穿行,没有站在斑马线上,杨林占道错误;且没有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判决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元的40%,并向死者亲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兰州晨报》今日报道
超速撞死行人,该如何赔偿?
发生事故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首先应确定各方过错责任比例,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行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机动车辆无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车辆购买了保险的,该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则应由驾驶人进行补充赔偿。
全文4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