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5-31 18:37:32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摘要:保证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了保证条款的确定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对完善我国保证条款提出了立法建议。根据保险单,装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从印度开往中国蛇口;投保货物为12000公吨散装黄粉;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装险;货物重量以中国蛇口码头电子秤为准。如果重量较短,免赔额为0.5%。12月15日,货物在始发港装船完毕,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是蛇口,货物总重量为11917.04公吨。装运前,当地检验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为货物在装运时处于良好状态。

12月30日,货轮抵达赤湾,次日开始卸货。a公司通知B公司去港口调查。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一些豆粕变红变质。甲公司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经深圳市商检局对货物的鉴定,卸下的豆粕比提单记载的重量少208.941吨,短重比例为1.75%。其中,4927.389吨巨件货物在装车后运输过程中发红变质。

货物脱险后,a公司和B公司就受损货物的处理和赔偿进行协商。1998年1月2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乙方(A公司)诉前必须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期间,甲方(B公司)无法完成索赔程序,无法取得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甲方要求乙方以乙方名义起诉承运人,并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利益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1998年3月10日前实现保险赔偿,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承运人的诉讼,并直接起诉甲方要求赔偿并承担一切后果。1998年1月24日,a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双方就具体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由于谈判失败,a公司于5月20日向法院申请退还对承运人的诉讼。6月1日,B公司计划在赔偿协议中列出具体赔偿金额,但由于无法约定其他条款,协议没有签订。7月3日,法院裁定允许a公司撤回对承运人的诉讼。深圳港务局颁发证书:目前,深圳港有赤湾港等8个港口。赤湾港区的港口业务由蛇口市有关部门负责。蛇口一般是指域名,赤湾港在地理位置上属于蛇口地区。7月28日,a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a公司投保货物在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损赔偿金418907.5元、货损赔偿金4289469.407元、风险货物处理费134132.18元、损失a公司律师费及诉讼费3925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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