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和无记名提单是两种常见的提单类型。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不记名提单则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往往应用在昂贵商品上,而不记名提单则非常方便,但存在货物被冒领的风险。
记名提单,也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中的收货人是确定的,只有提单中约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走货物,这种提单往往应用在昂贵商品上。而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并没特别指出,提单的持有人就可以拿着提单提货,这非常的方便。不过不记名提单存在的风险也比较大,一旦丢失,就会有货物被冒领的风险。
【风险揭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事。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明确知晓潜在的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作出相应的安排。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明确风险,并在合同中进行相应的提示。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交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风险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未能明确风险,给他人造成损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记名提单和记名收货单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而注明“提单持有人”或空白的不记名提单则允许提货人没有特别指出,提货方便,但存在货物被冒领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合同中明确风险,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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