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首先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房屋的交付为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有区别。因而,基于该以房抵债协议,原告在完成转移登记之前,仅凭该以房抵债协议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前,也需要进行认真评估。
一、没领过产权证的房子,法院可以冻结吗?
没领产权证的房子,法院也是可以冻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原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就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但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不能认定由此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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