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除了醉驾以外,以下行为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1.在道路上进行疯狂追逐、竞速且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
2.在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行业中,存在严重超额载客情况或严重超出法定最高行车速度的违规行为;
3.在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有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危及到社会公众安全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3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