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媳妇对于公婆并无法定赡养之责任;
同时对于财产的继承也不在其权利范围之内。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若丧偶成员为主尽赡养义务者,则可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成年子女被赋予向父母提供赡养、扶持与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在此所提及的“子女”包含了已婚生的、收养的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群体。
换言之,由于公婆对媳妇本身而言并未有抚养义务,因此媳妇对公婆自然不具备法定的赡养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她的配偶履行自己的孝顺责任,即赡养自己的双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