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刑事案件的报案或举报之后,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均有权利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手段进行处理。
然而,刑事拘留这一重要举措通常需要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因此,当县公安局在满足了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要求时,便可依法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全文3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