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和职务侵占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贪污与职务侵占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范围来看,贪污罪的实施主体限定为国家公务人员,其典型例子便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的代表以及其他拥有国家公务人员资格的人士。
相比之下,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则较为广泛,主要涵盖了各类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雇员,这些人并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的资格;
其次,在犯罪行为层面,贪污罪所指向的是那些利用职务便利,以欺骗、侵吞或盗窃的方式操纵公共财产的行为;
而职务侵占罪则是自然人通过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或单位财产的行为;
再者,从犯罪客体角度看,贪污罪的犯罪客体通常是公共财产;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既可能是公共财产,亦可能是私人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情节的要求,贪污罪并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金额限制;
而职务侵占罪则必须达到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标准方能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在法定量刑上限方面,贪污罪的最高量刑类型可达死刑;
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量刑仅为15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和职务侵占的量刑
首先,请允许我向您详细解释一下数罪并罚这个术语在刑事法律中的含义。
其具体规定为,当一个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多宗罪行时,那么他将会受到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多个惩罚,这就是所谓的“数罪并罚”。
不过,这里需注意的是,数罪并罚不是简单的将各犯罪的刑期相加,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来做出适当的裁决。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数罪并罚的情况可分为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两种方式,这些都需要针对不同的状况来进行选择性的运用。
若罪行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则罪行除死刑与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刑期以下以及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进行酌情处断的刑期判定;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管制刑期最高不可超出三年,拘役刑期最高不可超出一年,而有期徒刑总和刑期若是低于三十五年,其最高则不得超过二十年;
反之,若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其最高也只能不超过二十五年而已。
其次,该法还规定,无论何种情况,若数罪之期中涉及到附加刑项,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强制执行。
若是几种附加刑存在,则应当合并执行;
若种类不同,则应该各自分开执行。
另外,若判决宣告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者在判决宣告前所inherently的其他罪行未曾得到判决的,那么就应对新的发现的罪行做判决,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的169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审慎决定执行的刑罚。
至于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的判决预定的刑期中。
最后,请记住,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那么就应当对新发生的罪行做出判决,即根据本法的169款规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加以统筹考虑,再定夺出下一步执行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贪污和职务侵占在法律上有何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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