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贪污罪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时间:2023-09-04 08:00:55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而侵占罪则是指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加以侵占的一般主体所犯的罪行。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上,贪污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占罪则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刑事诉讼方面,贪污罪是公诉案件,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更为特殊一些。

1.贪污行为仅限于公共财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侵占行为则不仅限于公共财物,还可以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益能够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在了解清楚了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定义之后,相信大家应该明白,这二者实际构成的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其中可以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更为特殊一些,并且这里非法侵占中财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过刚好这种财产的特殊性与侵占罪中非法侵占的财产的特殊性也不一样。

贪 污 罪 侵 占 罪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

贪污罪和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构成和刑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侵占罪是指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和刑罚。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是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贪污罪和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构成和刑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侵占罪是指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益能够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了解清楚了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定义之后,相信大家应该明白,这二者实际构成的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其中可以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更为特殊一些,并且这里非法侵占中财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过刚好这种财产的特殊性与侵占罪中非法侵占的财产的特殊性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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