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管理的房屋,可由代理人申请,代理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5、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6、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7、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的有效证件。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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