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存在两种形式的单一股东拥有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现行法律条文所规定,投资人需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来为企业债务提供全额担保与赔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提交设立申请登记的时候,明示了以其家族共有财物作为个人出资份额的,依有关规定,他有必要依据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提供无上限赔偿责任。
此外,倘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投资人须自掏腰包,用自己的其他财产进行补充还债。
由此来看,在处理涉及中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问题上,我们遵循的主旨是无上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负有不可避免的无上限责任,这无疑也意味着相较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更大的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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