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审理期限不分案件种类,是一般的抽象规定。是根据审理程序的适用而有所不同。
其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再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最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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