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附期限的合同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附期限的合同可以不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标注一致;
(2)合同签章应由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签章,内部机构、项目部、公司内部人员不具有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及各种用印的管理,严格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用印。
(3)要注意审查拟签合同各份是否为同一文本,有无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签署合同时应避免无空白未填项,如格式合同有不要需填写的应划“/”或标注“空白”字样;
(5)如有修改,修改处,签约主体是单位的应由单位盖章、签约主体是个人的应该由其捺印;
(6)个人签名原则上应当面签署,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合同如果是多页除署名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8)对合同签署人应审查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并收存;
(9)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应填写完整。
(10)在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联系人、签收人、结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最好在合同中能写进去,即使不写,也最好有书面的确认。否则完全有可能签字人一旦调离或者对方耍赖说不是公司的人。
总的来说,合同生效的条件跟是否公证并无直接关系,公证是自愿的,合同无效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没有公证书。在书面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除了可以约定生效期间,也可以约定合同终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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