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抵押登记
5.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贷款人应及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2借款人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险
6.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限届满日应不早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第二条约定的最高余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6.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4.7条的约定处理。
6.3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4.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7.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7.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抵押物为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7.4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八条抵押人保证和声明
8.1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2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已取得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
8.3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8.4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就所有瑕疵向贷款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8.6抵押物如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
第九条抵押人承诺
9.1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延长贷款期限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2已充分认识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3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9.4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出租抵押物的,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4.7条的约定处理;
9.5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纠纷的,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由此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向贷款人足额赔偿;
9.6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其他有关费用;
9.7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的,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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