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对方财产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财产为机动车、房地产等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登记材料;
4、财产为对方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及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等;
5、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6、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和证明材料应当一次性提供。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案件的当事人;
2、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自己请求保全的财产应为对方的财产或者是双方所争议的财产;
4、应该有对方的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的材料;
5、应当按时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三、诉求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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