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两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申请人为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的,应当提交法人主体登记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等;3、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材料、居住证登记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为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的。)的,应当提交法人的主体登记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4、申请查封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房屋产权信息表、银行开户证明等。;5、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担保书,申请人以外的自然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还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员面前签字;6、担保财产价值等于申请查封价值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账户明细、抵押财产价值证明等;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相关债权债务证明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即身份证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在提交材料时交由立案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提供对方的牌照号和所属的出租公司名称就可以了)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3、提供保全担保书,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担保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材料。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5、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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