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监理行政许可程序有以下几点:
1.依法向草原监理所申请行政许可的,直接向有关承办科室提出申请;
2.承办科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草原监理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再行申请;
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申请事项属于和静县草原监理所职权范围并由本单位承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草原监理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征占用草原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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