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2)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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