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期延误的情况通常包括因客观形势变迁所引发的延迟交付和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其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且并非由商业风险所引起的重大变动,若继续执行该合同将对其中一方产生明显的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另一方就此问题重新展开协商;如果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则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解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原合同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全文4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