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除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同项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布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与台湾人结婚需要哪些条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结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民法典》;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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