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己承担责任。用自己的财产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公司不仅可以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投资于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项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是: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企业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是公司并购和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但同时,单一投资会导致资本虚增,双向投资会导致企业、董事、监事相互控制的问题。因此,公司法必须回应转投资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公司法中产生了转投资限制制度。
中国对外投资趋势
中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据预测,今年年底中国的外汇储备将接近8,000亿美元,这意味着中国将成为净债权国,且净公共对外债权将直追日本。同时惠誉信用评级公司估计,中国可能于2007年成为第一个外汇储备超过10,000亿美元的国家。
而这一数字的背后则是中国受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影响,经常项目连年顺差,储蓄相对过剩,其结果是大量进行国外投资。
随着中国外汇储备的持续流入,中国成为净债权国已经渐无悬念。而目前,中国对外投资的主渠道是国家外汇储备投资和国有银行的海外资产运作。随着人民币升值,按照2005年7月21日汇改前8.2765计算,人民币已累积升值2.52%。按7690亿美元来算,汇改前至目前,中国外汇储备已缩水近194亿美元。
净债权国低收益
目前,中国对外投资绝大多数投资于发达国家高信用等级的债权。相比之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小得多。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只有370亿美元,远远小于5600多亿美元的实际利用外资总额。
对外直接投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目标的准确定位。一般而言,企业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的目标主要是获取海外销售渠道、规避贸易壁垒、获取发达国家企业研究开发能力、获取重要原料或能源来源、降低生产成本等等。
就投资海外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选择适当的投资时机、形式、环节和东道国,从源头上降低政治性风险的概率。据商务部最新统计,2004年前11个月,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金额达到18亿美元,其中流入采矿业近10亿美元,占总投资金额的一半以上。
不过,初级产品跨国开发投资的成本和政治性风险取决于东道国企业和政府的谈判地位,而东道国企业或政府的谈判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该种初级产品行情。该种初级产品行情低落时,东道国企业或政府谈判地位相对虚弱,往往不惜从股权转让价格、税收、持股比例等方面制定多项优惠条款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该种初级产品行情高涨之时,东道国企业或政府谈判地位增强,奇货可居,加之此时东道国朝野反对廉价出卖国家资源的思潮抬头,东道国企业会为股权转让索取更高的价格,东道国政府也往往强烈希望修订与外商的经营合同条款,直至制定对外商更加严厉的新法律法规。
2001年末、2002年初至今,国际商品价格处于新的上升周期,石油价格更是数次突破每桶60美元大关。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石油企业股权转让价格高涨,海外石油开发的政治性风险也明显上升。因此,当前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高涨之时,中国参与有关资源开发项目步伐不宜太大,也不宜过分高调。国际市场行情低迷之时才是我们大举参与的好时机。因此,中石油收购优尼可失败未必是坏事。
净债权国并不意味着境外投资收益的优良。如果一国的对外投资是以直接投资、私人性质的证券投资和其它投资为主体,那么它的债权国地位可以称之为私人债权国地位;如果一国的对外投资是以储备资产或官方贷款为主要形式,则债权国称为官方债权国。
从1992年起,中国的收支结构开始向新债权国转型,但中国的对外债权更多地体现了官方债权,其债权主要有流动好的债务类证券和银行存款,特点为期限短,收益率低。相对于私人债权而言,它缺乏股权式投资,因而缺乏对东道国经济的控制权。因此,中国1992的以来的经常项目顺差是一种积累储备资产、应付国际流动性的防御型顺差,而不是真正取得国际投资主动权的顺差,因而是形成官方债权国的顺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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