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思考
时间:2023-05-07 20:41:02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为辅的多层次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是,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极不一致,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出发,指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范围狭窄、侵权方式原则过多、侵权行为主体不明确、侵权行为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已成为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将占据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一开始,经营者就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己的商业秘密上,很少考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来之不易的商业秘密。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和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商业秘密在商业过程中的泄露越来越严重。商业秘密经常被无故泄露或盗用,给经营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而且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都在呼吁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现行的规定比较零散,制度性不强,保障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已提上议事日程。第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申请&<;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虽然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内,未能揭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和构成要件,但它表明了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方向,并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积极的反响

1992年中美签署《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后,为了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中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它首先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先后在1994年的《劳动法》、1997年的《刑法》、1999年的《合同法》和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规定或特别规定。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和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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