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5-07 20:41:00 1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的核心是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因此,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所有权,其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和客体范围p>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在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列主体的基础上,还应明确秘密所有人内部员工的侵权行为,排除恶意报复行为。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够产生竞争优势、具有保密性、新颖性、示范性和价值性的所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还应包括从公共渠道和公共信息来源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如客户名单、重要决策、规划价格等

(3)规范和完善救济制度,做好相关法律的配套工作,在此基础上,吸收《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我国制定了一整套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内的赔偿制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事后救济,以实际侵权为主,而潜在侵权缺乏事前救济的方式,这已经不能满足高科技信息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从美国判例中提炼出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克服了传统救济的局限性。它产生于美国司法实践,弥补了统一立法的缺陷。这一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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