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交通事故调解有哪些参加人
参加交通事故调解有以下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本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1.提出调解申请当事双方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确定调解的参与人员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3.调解程序: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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