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需要进行估价的,因为要进行拍卖。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使之转化为金钱状态,以便于进行清算分配的过程。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债权的等质化,也就是将非金钱的破产债权换算成金钱债权的过程;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也就是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转化成金钱状态的过程,这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来实现的。原则上讲,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由管理人来负责进行,但须经债权人会议决定。
我国新破产法第11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在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或者法院依法作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后,管理人应当适时变卖破产财产。管理人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时,仍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一般说来,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变卖破产财产都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一般说来,采用拍卖方式可以通过出价者之间的竞争来提高破产财产的售价,而且也更加公开、透明。对于破产财产的拍卖,管理人可以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来进行,也可以自行进行拍卖,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拍卖。但无论是由何人进行拍卖,都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如果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可以不采用拍卖的方式,例如可以采用招标出售的方式或者标价零售的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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