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履行情况以及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其中包括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以及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均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包括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情况,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证据清单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证据清单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事实,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支持。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不能伪造或者篡改;其次,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符,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最后,证据应当具有说服力,能够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认识。
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咨询、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总之,在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具有说服力。
根据上述证据清单,当事人应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支持。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当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说服力。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咨询、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因此,在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具有说服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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