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诉讼庭审应尽可能提供材料有:
(1)贷款协议或借据;
(2)贷款关系有担保人的,有担保证据;
(3)借款人交付并收到钱的凭证;
(4)债务人贷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协议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未经催告偿还,债权人要求偿还催告后的利息的,应当有到期或者催告不偿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和偿还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息凭证。
提起债务诉讼应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打债务纠纷官司应围绕债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债务内容、债务履行情况等方面提供证据,主要有:
(1)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收据及合同等证据材料,这方面的证据应在起诉时附在诉状后面一同交给法院。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供的借据等书证应是原件,如果提供不出原件的,则应以其他证据佐证,复制的收据借条等不宜作为证据使用。
(2)原告应提供已将标的物交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3)原告还应提供被告虽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或其他违反合同的证据材料。
(4)被告可以提供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或变更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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