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起诉离婚需要带来以下的资料,具体如下:
1、结婚证明材料;
2、婚姻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如因第三方介入导致离婚,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证明,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
8、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
协议离婚需带什么资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协议离婚需要带以下资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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