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并不愿意同意离婚,那么提出离婚诉求的女方必须遵循以下律师指导的起诉离婚程序步骤:
(1)首先,起诉方需要向法庭提交起诉状、副本及所有相关证据资料;
此时,法庭会对原告所提供的文书与资料进行全面斟酌与审核,若未予立案的则会将缘由详细告之原告不予接受的原因。
而在法庭确认立案之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法庭会把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至被诉方,同时告知被告务必做出书面回应。
(2)其次,从原则上讲,调解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环节,而调解过程中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
首要选择在于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能够和平和睦地达成共识,此时原告可自愿撤回讼事,整个诉讼程序得以告终;
其次系双方当事人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具体协议,法院按照协议规定制作出离婚调解书,一旦调解书送达到位且生效后,便从此宣告了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最后一种情况则可能出现调解失败,此时审判程序需立即启动。
(3)在经过调解无效之后,对于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客观事实为基础,法律法规作为最基本的准绳,在此基础上作出关于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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