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在法律程序上解除婚姻关系而男方拒绝提供结婚证书,您可考虑以下几种途径来应对此问题:
首先,可尝试补领结婚证书或是申请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次,通过司法诉讼方式亦可达到离婚目的。
关于协议离婚,需要经过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愿后,签署详尽的离婚协议,并提交给当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待30天的冷静期过后,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前往该机构领取离婚证;
而关于诉讼离婚,如果其中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持否定态度,可选择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待法庭依法审判并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后,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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