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印遗嘱生效的必备要件有哪些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见证人必须是自然人。遗嘱见证是见证人通过自己的亲身感知来证明遗嘱真实性与有效性,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见证人的数量必须是两人以上。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打印遗嘱的订立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达到相互监督的放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见证人需要全程参与。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完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这就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传统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真伪,而打印遗嘱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故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4、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对于遗嘱在进行订立的时候,大家都会非常的仔细小心,因为毕竟想要它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打印遗嘱也将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见证人方面有具体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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