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撰文分析了执行通知书存在种种弊端,其已经起不到设立之初设想的积极作用,应建议取消。但在目前法律规定在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的必经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因此,法律尚未修改且日趋重视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前提下,任何逾越法律规定的举措是违法的,也是不可容忍的。规避执行通知书的弊端和负面影响,在送达时讲究技巧,似乎更有现实意义。
执行实践中,法院执行人员往往只有在确认确实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才敢采取强制措施。通常用挂号信邮寄甚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履行期限,这实际上已告知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时间,客观上直接督促其正好外出打工,方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增加了执行风险,容易被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人为地加大了执行难度。
笔者建议,执行通知书的尽量采取直接送达,好处在于执行人员通过直接送达能够熟悉路线、确定被执行人的住所、确认被执行人本人,一旦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人员能够迅速及时的赶往现场,了解被执行人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利用直接送达在现场进行法律宣传,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和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在现场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及时做出处理,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及早执结。不仅如此,法院开警车直接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威慑,见警车送达,周围群众对被执行人的评价也会降低,这些都能促使被执行人及早履行。
法律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是必经程序,却没规定履行期限的时限,执行人员在直接送达时,根据案件情况,对标的小或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遇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对财产或人身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案值大、一时难以履行完毕的案子,也不妨定个合适的履行期限。一方面麻痹被执行人,防止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转移财产或外出躲避执行,导致执行环境恶化,在履行期限内发现财产线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否则,履行期限届满,即可处理被查封或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尽快执结,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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