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一般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侦查权的形式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在检察院的侦查期间最好按照法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案件,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执法人员需要引起注意以及体现基本的职业素养。检察院是否对某种案件的退回侦查进行起诉,还需要根据案件所具有的充分证据和具体情况细节决定。一般证据不足的是不会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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