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被征收的居住房屋时,其补偿金额可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得出:
评估价格加上价格补贴,其中,评估价格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与房屋建筑面积相乘确定。
当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时,应按照评估均价进行计算。
而评估均价则由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居住房屋的总面积得出。
评估均价的具体标准将由相关的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完成后计算得出,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公众公布。
(2)当根据政府规定执行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面临征收时,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那么租赁关系将会自动终止。
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评估价格乘以20%;而针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我们可以使用以下公式进行结算:
评估价格乘以80%加上价格补贴。
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还需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额外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3)当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时,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时要求租赁关系继续得以维持。
此时,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评估价格加上价格补贴,其中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话,还需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额外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4)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来说,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评估价格乘10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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