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准则》),重点规范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本文对二者的含义、计量依据、会计处理方法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正确区分和界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限制企业以合并或者置换的方式获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最终由同一方或者同一方控制,且控制不是临时性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定义中的“同一方”是指在合并前后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同一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实施最终控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控制不是暂时的,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最终被同一方或同一方控制,“较长期间”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简言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同一方的控制,一般不是暂时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同一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的合并。母公司将全资子公司的净资产转让给母公司并注销该子公司的,母公司将其在一个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个子公司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主要特征是:,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可控制的净资产不变,账面价值原则上保持不变;其次,由于这种合并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往往不公平,难以以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会计基础,因为如果以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会计基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可能存在增值情形
(2)《准则》规定,非同一方或合并前后的同一方最终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征是一个企业在不受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受同一方或同一方的最终控制。不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不受同一方或同一方的控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并,且多数为自愿合并;第二,在交易过程中,各方都会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交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对价相对公平合理
其次,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企业合并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主要按照财政部1996年8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和《企业合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这与新颁布的《准则》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则相同。账面价值计量主要是基于目前我国企业合并大多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事实。在这种合并中,合并方和被合并方都不完全是自愿交易,合并对价也不一定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能反映公允价值,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可以有效避免利润操纵。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由于参与合并的各方不受同一方或同一方的控制,企业合并主要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这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存在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此外,在交易过程中,合并各方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讨价还价,交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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